上海圣全安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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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9年7月因中介介绍,签了一份上海的劳动合同,入职一家外企(圣全安医疗)做医疗器械的销售,当时说好的底薪是13600,另外还有提成和奖金,但合同上写的工资只是税前5000+3300的住房补贴,而且没有任何提成和奖金的相关约定。 工作至今年4月份,中途因为一些个人原因申请过两次休假,时间分别为一个月和半个月,在第二次休假之前曾就薪酬问题向人力部门提出过异议,但是没有得到解决。在第二次休假结束后回到公司发现已经被辞退了,同时收到人力部门发送的邮件,表明是因为绩效问题做出的决定。 在我离职后,曾经多次找人力部门和经理协商,均被告知没有补偿且不同意协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奖金及赔偿金等合计18万余元。该案件于日前开庭,目前尚未宣判。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我是否真的享有年终奖和提成奖以及这两项奖金的具体数额上。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跨国企业理应遵守外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当提交的劳动合同范本,并且该范本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因此原告主张的奖金和提成有据可依;而被告则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确实存在提成和年终奖的情形,且即便原告的确有贡献,被告可根据原告的表现予以激励,也可不给予奖励。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法院将结合案情作出综合判断。首先,本案中,原告诉请的奖金和提成并无明确约定,原告虽提供了相关证据拟证明其主张,但被告质证意见明确表达了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异议,而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被告应支付其上述两项费用的事实依据,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庭后补强的证据,因被告当庭表示不予质证,同时鉴于该补充证据系复印件且无法与原件核对,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亦不予采纳。其次,虽然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存在含糊之处,但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各自的诉辩意见、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内容,本院认定被告已足额发放原告在职期间的工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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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幸参加过他们的年会,场面还是很大的,我作为观众感觉还是比较震撼的,当然这和他们员工的努力分不开 他们每年都是邀请很多客户来参加他们年会的呢! 年会当天,我们到达场地后,工作人员给我们发了衣服和鞋子(现场有好多漂亮的小姐姐),然后我们在舞台上跳舞时,舞台中央还放了很多鲜花,非常浪漫。

在游戏环节中,主持人会让我们玩小游戏,输了就要表演节目哦~不过这个游戏规则还是挺有趣的,最后大家玩的特别开心;还有抽奖活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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