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税谁先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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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这个问题很有趣,个人缴纳税款是1950年开始的(其实之前也缴过,但是很少),但是为什么大家印象里似乎是建国后才有呢? 这是因为,在1950年前,我国的税收主要是国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和资源税为主,个体经济和居民家庭是没有纳税义务的;1950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私人经营的企业依照国家现行税法缴纳所得税”,于是从1950年起,个人开始缴纳所得税了。

但是当时由于实行的是低工资制,个税税率很低,而且征收范围有限,所以作用不大。真正开始对有钱人征税是在1978年以后的事情。 至于为什么对高收入者征税会面临很大的社会压力的问题…… 您可就多想了,我国从来都不是一个权利本位的国度,所以在历史上我们并没有树立起保护私有财产的神圣旗帜,人们对交税这件事情本来就没有那么强烈的法律意识,加之历史原因造成的贫富差距问题一直没有很好的解决,所以自然对征税这个事情是很排斥的(比如仇大富、打倒土豪,分田地)。 现在不一样了,随着经济的增长和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逐渐形成了权利意识的觉醒,尤其是资产阶级的壮大,他们很清楚政府开支有多大,养着几千万公务员队伍,又有多少公务人员的福利没有受到限制?他们知道自己交的税里有很大一部分被这些既得利益群体给拿走了,当然会不满。

这里顺便说一下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种税收问题。首先,我们是增值税即征即退,这种模式下,很多企业根本没有进行账目的合法合规编制,因为只要开了票,增值税就可以退(当然,现在的监管力度越来越大,很多企业很难再钻空子);其次,我们的税收是以税收法定主义为原则的,这也就意味着每一个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缴纳税款,不缴税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就是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惩处;最后,我们还在逐步完善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这个也是未来一个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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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和免征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比如,个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每月800元,这就是免征额,如果某人当月工资是2800元,那么按照个税法规定,就要对其中超过800元的部分,也就是2000元计征个人所得税。

草案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关个人所得13个应税项目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2000元。这就是说,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再按免征额来处理,而是在减除2000元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起征点。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等13个应税项目有不同的费用扣除办法,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费用扣除办法不够统一、不够规范的问题。这次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办法由现行的“费用扣除”法修改为“费用扣除+专项扣除”办法并提高扣除额度,具有“一简一宽”的特点。

一简,就是将现行的13个应税项目中工资薪金所得等5个应税项目中的费用扣除办法和扣除标准统一,使个税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得到简化和规范。

一宽,就是放宽费用扣除标准,考虑到城镇居民个人收入普遍增长和生活费用支出增加的情况,将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后,进一步提高到2000元。从近几年的情况看,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使工薪阶层有3000多万人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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