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怎么办理?
2016年7月5日,北京发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监督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同时,《规定》指出,除国家规定的不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外,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需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填写基本资料,确认缴费单位名称、地址、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协议书》和《扣缴税(费)协议》。
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在发放社会保障卡前,由用人单位将已登记的单位相关信息告知职工个人,并载明社保编号、个人密码等信息。
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持变更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备案,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核准后由经办人员到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或通知地税部门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参保人员进行公示。 用人单位应定期将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在申报备案的同时提供变更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