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转让标的企业?
从法律角度讲,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全部财产包括所有的办公设备、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这些财产的转移与变动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否则无效。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是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也不需要公告通知其他人。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就受到严格的限制。 《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就是说,在股东内部,股东可以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出资转让给其他股东;当然,股东也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就是说,当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就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这里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一个条件,而不是两个必要条件。如果转让行为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实际上并不能真正实施(如对方不同意或者放弃购买),则该转让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