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是洗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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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中介是信息中介机构,本身不从事放贷业务,也就是不吸收公众资金并发放贷款,其收入来源主要是帮助借款人寻找贷款机构、促成借贷交易、收取服务费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借贷中介都不得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或者变相收取借款利息;也不得通过所控制的主体或通过其它方式安排第三方代收贷后管理费、催收费用等。 国家有关部门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正在逐步加大。2013年6月,公安部公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75号),明确要求“对非法集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通常将“数额较大”作为入罪标准,而将“数额巨大”“特别巨大”作为加重处罚情节。 一般来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4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不同地区会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可参考各地高级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三)项之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之间进行转让,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如果贷款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公开宣传并主动吸引群众投资,就极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承担。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行政机关首先应当给予刑罚,在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行政机关才能继续给予行政处罚。即使经监管部门发现贷款公司的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也需要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待刑事案件判决之后,再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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