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能叫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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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阿里巴巴集团宣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和阿里巴巴集团合伙人戴沐尘牵头组建的“蚂蚁资产交易所”,已完成开业准备工作,今天正式对外亮相,承接蚂蚁资产处置业务。

阿里集团介绍,蚂蚁资产拍卖业务运营主体为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浙江支付宝小微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2014年6月,公司改制升级为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6月,升级为蚂蚁金融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7月11日登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合交易所)主板。

蚂蚁金服旗下的蚂蚁小微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即蚂蚁金服,曾用名:支付宝)是一家金融公司,公司通过旗下支付宝平台,为个人和企业用户提供信贷/融资、理财、储蓄、转账等功能。不过近期,旗下一款产品却陷入了一些纠纷。

5月28日,合肥一位网友在微博上晒出一个名为“15683654467阿鹏”用户在微信上的聊天截图。截图内容显示:对方称可以借给该网友66000元,但前提是该网友要向对方支付“金融服务费”、“平台管理费”等。如果“走司法程序”,这些费用需要该网友承担。为此,该网友还反问:“你们这个不就是贷款吗?”而对方却称:“支付宝只是平台,不是贷款。”

为此,扬子晚报记者咨询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法鸣律师。该律师认为:如果是当事人之间私下达成的贷款合同,那么支付宝平台就应该对其经营场所内发生的活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给予借款人的临时性贷款,即银行借出货币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贷款人应当是对金融机构,而不能是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法鸣律师进一步解释:根据2019年1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平台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网络借款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恶意伪造变造签字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网络借款合同无效。

“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于’网络平台’作出明确界定,但至少’互联网金融服务’应当属于典型的金融服务,而接受金融服务的一方显然就是贷款人。’网络平台’就是贷款人。”法鸣律师表示。

律师同时表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一旦贷款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则基于该合同的有效利益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形下,贷款人即负有返还义务,该“无息义务”的产生与贷款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并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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