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什么资本制?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资本制”这个概念。 关于公司法制的建立和发展,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到1986年,这个阶段建立的是计划经济体系下的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个阶段是1987年至今,在这个阶段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司法律制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三个阶段应该是从2005年开始的,这不仅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更应该视为一种世界通行的法制化进程。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应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这次修订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面梳理、修改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大型修订活动。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此次公司法的修订,不是对原有制度的简单突破,而是符合世界潮流的,充满时代特色的进步。
首先,这一部公司法确立了股东地位的优先性。这是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最大区别的一点。
其次,这一部公司法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加强环境、安全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这一部公司法完善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加强了监管力度。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这一部公司法通过法定程序,精简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顺应了便利创业的政策需求,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发挥。 当然还有诸多亮点,这里不再列举。 新公司法的诞生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之一,它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进程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开始向成熟市场经济体制迈进。
中国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对设立公司的资本数额有最低限制,要求公司的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全部缴足,股东必须一次性缴纳股款后公司才能成立。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有中国、法国、日本等。
法定资本制的基本特点有三:一是资本不变,公司成立后,其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二是资本维持,公司存续期间内应随时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三是资本实缴,公司股东应实际缴纳其应缴的出资额。这种资本制度强调资本的确定、维持和不变的原则。其立法主旨是采取比较严格的、保守的资本制度,以维护交易安全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实现资本的信用。法定资本制作为资本的制度选择是近代工商业以及信用经济发展的产物。以计划经济为基本经济体制的国家,采用国有化和行政管理的手段推行社会经济的调整,因此,这些国家采用法定资本制更多地服务于维护国家的经济管控目标,而非仅仅为保护债权人利益。
随着现代商事法律规范不断完善,以中国等为代表的法定资本制国家在坚守资本三原则的同时,开始采纳授权资本制的部分内容,如允许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放宽实物出资的限制、放松无形资产出资的限制等;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也开始要求提高注册资金的认缴比例,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修改1991年至1995年“修订示范公司法”,规定授权资本制下首次发行股款缴纳完毕的部分应至少为规定最低注册资本的10%。可见,目前无论法定资本制还是授权资本制,两种制度间的相互融合、相互借鉴已成为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