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怎么交费?
1、单位办理社保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企业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影响,需要连续作业无法间断的生产车间或工段所采取的一种形式;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采用标记工作时间的方法准确记录职工的作息时间。
2、按时、足额缴纳保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自领取之日起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三条还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保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发出缴费通知单。
用人单位接到缴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缴纳费款。 另外,根据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个人也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北京社保报销范围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工伤保险的报销范围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的医疗待遇。
(三)失业保险的报销范围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同时还要注意的是,在以下情形下,失业保险机构可以停发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
再次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使用的;
被劳动者投诉骗取保险金的; 被判刑服刑的; 被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的;
非正常死亡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