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诉讼谁来负责?
1.谁委托,谁起诉(或报案) 这里的“谁”是指原告或者被害单位;被告有数个的,则指所有被告。 例如,公司被冒领了50万元,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冒领人追讨这50万元,也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冒领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因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则上不允许保全和先予执行,所以如果可能,公司应尽量在刑事案件了结前不让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避免损失的扩大。又如,甲欠乙2万元,丙欠甲2万元,那么,乙以甲与丙互负债务为由,要求法院一并处理,由丙直接支付给乙,也是成立的。但这里有一个限制条件——两个借贷关系都合法有效存在且必须都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2.谁是被告,谁就是案件的原告 被告是相对于原告而言的,原告起诉时只能起诉具体的被告,被告也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对具体原告提起诉讼。所谓“原告不适格”实际上就是指被告主体不适合,即不是正确合法的被告。比如,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中,银行作为原告起诉持卡人,要求还款,这是正确的,因为“原告”即是“银行”。而持卡人若以银行作为自己的上诉人在终审判决中纠正一审判决并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就显然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