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上市的企业有多少?
2010年9月份,按照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46条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拟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的百分之一; 最近一次的内部决策文件(如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是否还体现原限额,或者是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发行总额? 答:首发上市的融资总额受到一定限制的主要是涉及国有资产上市的公司,因为需要履行国资手续,在涉及国有产权转让时,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单个受让方累计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达5%或5%以上的,必须提供经国家出资单位或其授权部门确认的资金来源证明,其中属于货币性质的,应提供银行转账证明; 如果没有政府或国资主管部门作为直接或间接股东的打算,则无需担心这个限制,完全可以自主决定发行规模,至于是否超过5%的持股比例则需要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外披露。
目前不少地方国资委和财政审计部门出台的相关通知要求,对于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原则上不允许一次性全额支付,而是采用分次分期支付方式。对此,一些从事证券律师业务的老师有不同看法,认为一次性全额支付并不会引起市场大幅波动,不会造成对公司控制权的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对赌协议中投资退出条款的实现,因此没有必要采取分次分期付款的方式,而且实际操作中也很难执行; 我持中立态度,因为考虑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较为不成熟阶段,监管要求有利于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但如果从市场效率和经济性角度考虑,分次分期的交易结构其实是一种降低交易成本的做法,尤其是在现阶段很多公司IPO融资规模有限的情况下。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