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行保?
“企财险”全称为“企业财产保险”,是保险公司对工商企业提供的一切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提供的保险保障。 主要包括房屋及附属设备、机器设备、存货(包含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运输工具、专用设备、公共事业等100多个可保项目,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击、洪水、台风、暴风、暴雪、寒潮、高温等高发气象灾害,以及机器损坏、工厂火灾、汽车事故、员工盗窃等。
目前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企财险产品条款中普遍将赔偿限额分为3个档次:5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其中5万元的低限额适用于厂房、机器设备价值不高且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50万元的限额适用于中型企业;100万元限额的则主要面向大型企业和集团客户。 对于部分高风险行业或高附加值产业,保险公司在推出产险产品时往往会有特别约定,风险较大的行业如矿采业、冶金制造业等,其保险产品的赔偿限额通常都有一定比例的免赔额,而一些高科技企业、现代服务业等低风险行业的企财险产品,可能就不设置免赔额。
除保险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内部人为原因造成损失的责任免除外,绝大多数的险种都将法律规定的某些事项列为免责范围,投保人须认真阅读有关条款,特别是涉及除外责任的条款,以免发生争议。
企业年金的前身企业年金是上世纪90年代初,一些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由于政府未制定统一的政策,企业内部劳动组织及管理形式不一,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加上一些企业办得缺乏科学精算,因而积累和支付标准悬殊,个别企业积累不规范,缺乏保值增值的手段,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当时一些经济学家和保险界人士就不断呼吁应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在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加强国家统一监督的前提下,引入社会保险模式,并且借鉴企业年金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的成功经验,由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企业年金,并以商业养老年金保险形式支付。
因此,党的十五届届五中决定中,明确指出“发展商业养老保险”,随后,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经政府批准,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主要用于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目前,一些地区和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以企业自主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形式支付养老金,并且得到了广大企业职工的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