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资算收入么?
作为会计,首先要明确一点,财务上的收入和税收上的收入不是一回事;在税法中,只有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经营行为才属于应税收入,而投资者投入的资金,由于不涉及企业的经营活动,因此不在税法的调整范围,企业不得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可以看出,税收上的收入,必须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结果,而股东的投资虽然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但是这一行为并不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不能确认收入。 但股东的投资款会使得企业的负债增加,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以后期间收回资金的时候,会使得收入增加,相应的费用也会随之转出。不过此时收入不是以现金或者非现金的形式流人企业,而是以现金或者非现金的形式流出企业,即从投资者的账户中转入企业的账户。
对于投资者来说,其投入资金的原始凭证就是银行汇款单和发票,借方科目除了“实收资本”还可能包括“银存—贷方”等科目;但对于企业来说,这些金额并不是其销售收入,因此不能作为营业收入处理,正确的会计分录应该是
当然,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企业是合伙企业或其他类型的公司,则不能以债权人的身份确认利息收入,而应该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在后续期间转化到利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