锌业股份退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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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调查通知书文号:新证监调查字004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2020年7月10日晚披露《关于重大违法注销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鉴于公司已于2018年6月5日被责令停产整顿,又于2019 年1 月被立案调查且尚未结束,预计无法在期限内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消除重大风险,公司股票可能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3、2020年11月20日晚发布《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暨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提示性公告》称,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但随后在11月21日凌晨紧急发布了《关于撤销转让包头稀土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的后续处置方案议案及撤销相关补充议案的公告》,称由于市场环境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的预期实现存在严重不确定性,继续推进转让包头稀土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事项将会给公司带来更大的损失,故决定撤销之前的交易方案。至此,该公司正式宣告放弃重组。

4、2020年12月24日晚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锌业股份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对涉 案主体给予警告,并处以合计 28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综合来看,这个案子属于典型的因经营不善导致债务违约,进而被立案调查并拟被处分的案件。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查明违法事实后,公司不仅不会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分,反而还可能因此得到一笔罚没款——因为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的主要客观方面表现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期间累计发生额约为6.2亿元,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未归还,违反了原《证券法》第63条之规定。

当然,这种情形下取得的款项显然不能归入公司所得,而应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的范畴。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巨额罚款。 其中,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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