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设备资产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及《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方实际使用和管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归属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协商确定以共有财产赠与直系亲属,确定房屋权属。
这里所指的“一方实际使用和管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居住生活的房屋及夫妻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
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使用的生产资料(比如,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利用空闲时间,以个人名义购买汽车用于跑运输赚取收入,后因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毁损,事故处理过程中,向他人借款、取得保险赔偿款),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处理案件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办案法官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不同认定和处理意见,比如对婚后取得的跑运输车辆在离婚时的价值应归一方所有,还是应按共同财产分割意见不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相继实施后,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婚后取得的生产型汽车在离婚时尚有残存价值的,应按共同财产处理,在处理中应尊重使用该生产型汽车一方的所有权,即判归使用该车的一方所有,同时按车辆的残存价值向对方补偿一半的价值。离婚时,若生产型汽车已经毁损,其毁损后取得的赔偿金则应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