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投资由谁审计?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内部审计应当对包括财务报告在内的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财务报告》(财会〔2014〕26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指定专人或指定相关机构负责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确定审计重点和范围、协调安排审计程序、汇总审核审计结果等事宜;在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适当性和完整性。 为了准确判断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年一次对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审计报告。对财务报告中重要项目的审查和分析,应当作出专项审计报告。
对于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审部门有权也有义务提出自己的审计意见。如果内部审计认为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规定,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财产状态,就可以形成内在监督的评价意见。